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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9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12〕3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市第二十五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本市离休干部、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在充分告知、离休干部自愿的原则下,为辖区内居住的离休干部提供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

1.提供个人健康评估及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的健康规划,使离休干部及时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

2.提供健康咨询等个性化服务。根据离休干部健康状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主动提供电话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做好行动不便离休干部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

3.提供健康信息宣传服务。及时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告知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信息,使离休干部及时了解保健新知识、新情况;告知并主动邀请离休干部参加社区健康大课堂和健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服务方式

1.有健康管理服务需求并自愿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本市和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由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离休干部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服务周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应主动询问离休干部是否续签,如续签由双方签字确认。

2.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要通过与离休干部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在充分告知、自愿签订、自由选择、规范服务的原则下,主动、连续、综合地为离休干部提供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服务,使离休干部享受到更为方便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服务要求

1.本市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代管单位的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帮助离休干部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联系,帮助离休干部办理好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手续。

2.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改革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卫基层字〔2010〕25号)要求,做好为离休干部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工作,落实服务资源和内容,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为离休干部高龄养老提供就近的医疗健康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离休干部实际人数,建立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每个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至少有一名具有全科医师执业资质的医生。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要切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开展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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