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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1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

京组通〔2012〕2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11〕632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市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12〕9号)精神,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2300元。现就调整我市离休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此项补贴的离休干部范围是:经中组部批准的正市级干部、65岁以上副市级(含享受副市级单项待遇)干部。

二、享受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的离休干部,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三、资金来源、发放渠道及办理办法

1.与财政有缴拨关系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根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按离休干部离休金发放渠道按月发放。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所需资金,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继续支付,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高于护理费标准的差额部分根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委托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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