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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养老医疗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6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养老医疗补贴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2009]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第22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离休干部现有的部分养老、医疗补贴项目,简化报销审核环节,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在养老医疗中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

一、统一发放本市离休干部“养老医疗补贴”费,具体标准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0元。

二、资金来源及发放渠道

1、与财政有缴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根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按离休干部离休金发放渠道按月发放。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所需资金,根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委托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离休干部家庭病床的通知》(京组通〔2001〕80号)、《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1〕81号)、《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京组通〔2001〕82号)、《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入住老干部养老院床位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2〕30号)、《关于离休干部因急重病呼叫急救车报销车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2〕57号)、《关于扩大本市离休干部养老院范围的通知》(京组通〔2006〕106号)停止执行。

(200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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