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党政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党政机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密切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在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或各区、县、局机关党委(工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本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机关党的组织依据《条例》的规定,可视党员人数多少,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党委)。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要经上级党委或工委同意,选举结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不予批准。机关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1-2人。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按直属职能部门的正职干部配备,其他副书记按直属职能部门的正职或副职干部配备。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扩大会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或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可设党委办公室,较少的,可与人事部门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机关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专职机关纪委书记按直属职能部门的正职或副职干部配备,副书记按直属部门的副职干部配备。不设机关纪委的,在机关党委中要设立专职纪检委员。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调整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
第六条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如有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应拨专项经费。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协助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机关党群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参与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审批前,应征求机关党委、纪委的意见,机关党组织要进行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搞好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九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通过教育,使党员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增强党性,增长才干,提高素质,发挥作用。
党员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区分对象,分层次,多形式,求实效。对党员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制定年度党员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学习考核制度,并将学习考核情况列入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积极承当党员教育任务。
第十条 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完善和健全党内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季度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提高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党员思想情况,制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深入开展“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创建先进基层党员组织”活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国家机关工委和区、县、局直属机关党委(工委),可每二年举行一次表彰活动。对本系统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指导机关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二条党内监督,是机关党组织的重要职能。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
(七)能否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机关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将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在党内通报,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机关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机关党组织要监督、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将情况和会议记录报告上级党组织。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单位、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本单位、本部门党组或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有关会议。
(四)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如实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要由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与其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六)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七)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机关党员或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组织。
(八)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处理。
(九)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行使正常监督权利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为保证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基本要求,协助单位党组(党委)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轮训制度、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
(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创造高效率机关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三)充分发挥机关工、共、妇等群众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统筹协调,指导他们根据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发挥教育、动员和组织协调作用。
(五)每半年研究一次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注重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强调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思想政治工作要分层次、多形式、讲实效,化解矛盾,多办实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3%配备;机关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干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各自上级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选配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全面提高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培训工作。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培训情况要作为培养、交流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制度。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的专职书记、副书记,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应进行交流。其他专职党务工作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应安排轮岗、交流。各单位机关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计划和措施。要有计划地选拔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
第二十二条 切实解决好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机关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享有本单位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同等待遇。在直属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中,可设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可以评定业务职称的单位,对党务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聘,并兑现有关政策;对于交流到党务部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他们考评专业技术资格提供必要的条件。上级机关党组织要做好监督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和市国家机关工委,作为市委派出机构,领导市委直属机关和市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区、县、局机关党委(工委)领导区、县、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按照党章、《条例》的规定和中央、市委的部署,结合机关的实际,对机关的建设做出规划;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措施;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定期听取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机关党的组织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工作议程,每年听取机关党组织1-2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和交流。
(四)党组成员和党员行政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五条 健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局党员主要负责同志是机关党员的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本部门党组(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工作,与业务工作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指导机关党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业务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切实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专职副书记。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履行协助、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的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