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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王轶解读《物权法》

发布时间:2007-04-24

3月9日,我校邀请《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为主体班学员作“解读《物权法》”的报告。他详细介绍了起草《物权法》的有关情况,并就其立法意义和法律进展等问题作了辅导。
王轶介绍,自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目标之后,党和政府就开始着手研究《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华社公报的方式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反馈意见共11543条,其中有些意见相当尖锐,认为《物权法》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提法,存在违宪的嫌疑;在《物权法》上相对于以往的立法突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否想要在中国推行私有制;现实生活中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物权法》对各类财产不加区分同样保护,是否会加剧贫富悬殊,是否要保护那些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财产、积聚财富的人的利益。经过民众的广泛讨论,大家认识到,《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解决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等问题并非其功能所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物权法》审议工作非常慎重,几上几下,最终定稿,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因此,有媒体说,《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训练的过程,这方面的重要意义在以后的10年或20年中会更加清晰地显现出来。
王轶指出,《物权法》是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基本民事立法。《物权法》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家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强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则。如国家所有的财产经过人大的授权后,一般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和使用国有财产;把在民事法制相对比较健全国家和地区的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则,也用到国家财产的保护上;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原因让国有资产流失了,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针对现实生活中以往曾经出现过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些交易方式作出专门规定,还对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作出规定。这部《物权法》非常鲜明的特色,是更加关注民生。从法律上对土地征收和拆迁、劳动合同等有关民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王轶认为,《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浮动抵押权等方面相对应于已有法律所作的调整和取得的进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活跃我国经济,丰富融资担保手段,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和作用。王轶的辅导报告,使学员们对《物权法》的法律内涵和现实意义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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