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2011]2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5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经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北京市老干部局批准,已正式办理易地来京安置手续,现由我市单位接受代管的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可自愿选择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并享受本市离休干部同等医疗照顾政策。
二、选择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需按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年度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按年足额缴纳统筹金。年度统筹金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并考虑合理调整因素确定。2011年度的统筹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6万元。
三、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由接受管理单位协助老同志原单位,到接受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相关参统手续。
四、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在缴费年度内,其医疗照顾政策按照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接受管理单位要将本通知及时告知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的原所在地方和单位,并向老同志及其原单位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选择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接受管理单位要积极协助老同志原单位办理参统手续,对老同志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给予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六、对易地出京安置的本市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要加强与外省区市接受管理单位的联系,在保证离休干部现有医疗待遇落实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好他们享受接受安置地离休干部医疗照顾政策问题,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