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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06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意见

京发〔2009〕10号

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校工作条例》),是规范和指导党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党校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党校性质,全面加强党校工作

(一)党校是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在整个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推进理论创新和理论武装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二)全市各级党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以党校为依托的干部培训工作格局。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加快推进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党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保障各级各类党校完成好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以及培养理论干部的任务、完成好围绕国际国内特别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调研任务,扎扎实实地推进党校工作和党校事业的发展。

(三)全市各级党校要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办学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党校办学规律,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卓有成效地融入、服务、促进首都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为推动北京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完善领导体制,提升党校系统办学水平

(四)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党校工作的领导。要系统总结党校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基本经验,认真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进一步推动党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研究党校工作和干部培训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党委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党校调研、讲课,参加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各级党委要明确党校教育的重要地位,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市、区县两级党校为主体,委(办)、局(总公司)党校为补充的北京市党校教育体系,增强全市党校教育体系的整体优势。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调整结构、整合资源,推进北京市党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各级党委要协调好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关系,合理、有效利用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党校的自身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好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五)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校委会成员由同级党委任命。各级党委要按规定切实配备好党校领导班子,重视党校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六)市委党校要认真履行对各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功能;要继续做好对各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建立健全对全市党校系统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制度,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工作进行评估,改进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三、完善培训布局,加大培训轮训力度

(七)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加大领导干部培训轮训力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培训布局。要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设置班次,办好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班和研修班等。各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区县局级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主要轮训处级和正科级干部。

(九)市委党校及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开设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区县局级后备干部;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十)市委及区县、委(办)、局(总公司)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班,研讨重大理论与现实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市委党校要做好理论干部的培养工作,继续办好硕士研究生班(脱产学习,学制3年)、在职领导干部研究生班和理论骨干研究生班(学制3年)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理论研修班。

(十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国(境)外干部培训、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优秀大学生选调等工作,原则上应与党校培训相结合。

(十三)党校要加强对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的考核,考核情况要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党校两年制以上的长期班(含在职教育)学员的学历按中发〔2000〕10号文件和京发〔2000〕29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十四)党校的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党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党校要努力遵循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律,坚持国家标准,体现党校特点,建设和发展好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等硕士学位点,积极申报新的硕士学位点,力争某些优势学科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党校要充分发挥党校的培训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优化教学布局,增强教育培训实效

(十五)教学是党校工作的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教学布局是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突出抓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的理论教育,着力抓好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的党性教育,着力抓好廉洁从政、反腐倡廉教育,切实抓好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和业务素质的知识教育。

(十六)党校教学要树立以人为本、按需培训的理念,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内容和课程。要建立健全以科学的测评体系为基础的培训需求调研分析机制,力求使各个类别的干部培训都能体现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学员个人需求的有机结合,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七)要加强党校的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并实施课程和教材开发计划,努力形成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时代特征、首都特色和党校特点的系列课程和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课程和教材体系。

(十八)党校要不断创新教学方式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班次、学员和教学内容的不同,加大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现场式教学的比重,引入团队学习、行动学习和互动学习的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十九)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搭建优秀培训成果转化平台。

(二十)党校要加强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要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要坚持教学、科研、学位点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四位一体的原则,制订与学科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各类实施方案,保证党校办学更加符合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培训规律。

五、推进理论创新,强化科研基础地位

(二十一)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四个服务”的方针,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深化对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十二)党校的科研工作,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

(二十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关心党校的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党校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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