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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8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组通[2011]3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精神,决定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须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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